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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06-22  浏览次数: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A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从严治校,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示范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施行新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以及成人教育生。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要进行帮助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总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院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同时录入教育部数据平台。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原则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每半年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科书面汇报(不得少于五百字)一次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一年内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察看的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学生科根据其表现以及辅导员的意见,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院审批,按期解除察看,但处分不能撤销。

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半年解除察看。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解除察看。

第六条凡被开除学籍者,必须在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督促其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并离校。因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原因导致处分决定无法送交给其本人的,所在二级学院以挂号信的方式将处分决定寄送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并通知其代为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七条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院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代并承认错误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第八条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该学年度各项奖励的评选。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游行、罢课、静坐,影响正常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带头组织游行、罢课、起哄、静坐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任何赌具,以任何形式参与(包括围观)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提交执法部门没收赌资赌具和按治安管理法处罚外,还按下列情况处分:

(一)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次参赌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已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凡买卖、藏匿、吸食、贩运毒品、摇头丸、麻醉品以及其它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有色情性质的陪酒、陪舞、陪泳、陪聊及卖淫嫖娼等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院和社会公共场所刻画、张贴淫秽内容图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或观看淫秽物品(含黄色网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侵犯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201元-5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501元-1000元,给予记过处分;

4、价值1001元-15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价值15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二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作案未遂,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勾结校外人员合谋作案或向校外人员提供作案条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唆使他人偷盗或将赃物变为己有,为盗窃者提供工具,进行窝赃销赃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按价赔偿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损坏公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公物价值在201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违反学院用电规定和私接电源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引起火警、火灾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擅自挪用、破坏公共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消火栓、摄像头等,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权利,致他人受伤者,除了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组织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未使他人受伤者,给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致人轻微伤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4、打架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受他人相约前往打架现场相护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围观起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辱骂教职工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执法机关处理。

(八)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动用刀具、器械等凶器,对他人进行威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伤及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执法机关处理;为他人斗殴提供凶器的,承担与使用者相同的后果。

(十)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并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影响组织调查了解事件真相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组织调查中翻供、窜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同时有以上两种(含两种)违纪行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行为举止不符合道德规范要求,在校园或公众场所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衣冠不整参加升旗、集会、出入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的,以及有其他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有严重不文明举止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且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以纠缠、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交朋友谈恋爱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侮辱、调戏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写恐吓信、发恐吓短信、打骚扰电话或利用其他手段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以自残、自杀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骚扰威胁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园内进行营业性活动,经教育未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利用校园网络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使用PROXY、HUNTER或类似扫描软件,以及各种黑客软件和类似EMAIL攻击程序的,给予警告至记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转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发信息功能、发信件功能对他人进行骚扰的,故意采取频繁登录,反复进出聊天室重复相同动作、言语等方式,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的,使用可能影响其他使用者的屏蔽、系统或正常阅读ANSI控制符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其他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制造、传播歪曲事实真相的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文明道德规范,破坏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闹事起哄或其他方式影响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有砸酒瓶、摔东西等严重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晚上熄灯、关门后攀爬围墙出入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砸锁、辱骂值班人员,对值班人员寻衅滋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拉电线或私用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电热条、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除收缴代管所用电器、按有关规定收取电费外,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者,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习、休息时间内大声喧哗、聊天、奏乐器,使用音响、电视、电脑等音响器材及进行其他活动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在宿舍、教室内踢球、溜冰、用脚踏墙壁、用球掷墙壁或刻画桌椅,损坏公物,污损环境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六) 随意浪费粮食、水电,经批评教育又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和态度的好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 提供伪证、伪造、涂改、转借证件、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违反校园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参照相关处分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在国家或地区非常时期(有疫情或其它紧急状态),学生必须服从学院采取的各项非常管理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16-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25-3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35-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51-6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7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实训时,若有违纪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请假擅自离校或擅自离开实习、实训单位的,每天按实际所缺工(课)时计算旷课学时,给予不同级别处分;

(二)往返途中或私自探亲访友出走,耽误时间视为旷课,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连续未请假擅自离校或擅自离开实习、实训单位两周以上的,视为自动退学处理;

(三)实习、实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各方面纪律,严守作息制度,对迟到、早退、旷工的学生,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实习、实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保证安全,如有违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对于违反实习、实训单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学生,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六)对在实习、实训期间违纪,严重损害学院和实习单位声誉的事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学生在实习、实训违纪时,在接到学院通知后两周之内拒绝返校接受教育的,学院视其作出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除按教务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下列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要求就坐;

2、考试已经结束,故意拖延不交卷;

3、交卷后,仍逗留考场或在考场附近高声谈论答案等;

4、扰乱考场秩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响监考教师工作;

5、按照《南宁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规定》,教务科研处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身体部位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公式,图表的;

2、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3、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笔记,作业本、教材或纸条的;

4、互相传接答案的;

5、交换答案或互换试卷答题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案给他人抄袭的;

7、抄袭他人答案的;

8、擅自分拆考卷者的;

9、在自己试卷填写他人的学号、考号、姓名的;

10、试卷或草稿残缺不全;

11、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者无理与监考教师争执的;

12、将试卷或答案带出考场的;

13、在交卷过程中改动试卷的;

14、在评卷中被确认雷同的;

15、代交试卷的;

16、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协同作弊的;

17、按照《南宁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规定》,教务科研处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可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或组织作弊的;

2、偷窃试卷;

3、考试违纪达两次(含两次)以上;

4、携带使用各种通信工具和电子设备作弊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

第二十四条因成绩、毕业、管理等其他方面的原因对教职工或领导寻衅滋事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的好坏,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一学期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再次违纪达到处分程度者,按照其所受处分的最高等级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擅自出卖或非法转让他人科技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学院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违纪后,能主动承认并深刻认识错误,又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知情不报或隐瞒错误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条

(一)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不论事隔时间长短,只要在校期间,仍按本规定处理;

(二)违纪行为同时涉及本规定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处分;

(三)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及处分条款,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好相应的谈话记录,责成违纪学生写出事情经过和认识,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要求填写《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后,学院下达处分决定。

(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责成违纪学生写出事情经过和认识,并做好相应的谈话记录,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要求填写《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院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学院下达处分决定。

(三)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二级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前要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违纪学生申辩、申诉。所在二级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后应及时跟踪,做好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按规定完善签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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