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训室的仪器设备由各实训室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账目,实训室管理员每年要与主管部门核对账物。
第三条 做好实训室器材的领用、购置、安装、验收以及日常的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保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待用状态,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帐、卡、物管理,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四条 新进设备要及时安装调试并建卡入账。
第五条 实训室设备仪器一般不许借出,各实训室之间互借要进行登记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由实训室管理员保管,借出要登记并按时归还。
第六条 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写出报告,说明原因、过程并及时上报。因违章造成的损失,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实训室主任和实训室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处理,重大事故上报学院领导。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经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追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第九条 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第十条 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十一条 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